发布时间: 2020-06-19 08:11:54 作者:刘芬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我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未设第一志愿)录取我校,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入学后学校给予奖学金。
普通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给予本专业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别合格考生5%、10%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体育类考生:综合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合格考生前10%、15%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师范专业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月发放,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特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时,每学年还评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资助学基金、贫困生考研基金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七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0854—8737596
学校网址:
电子信箱:qnsy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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