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3-19 02:55:11 作者:刘芬
编者按:在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是不可缺失的灵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和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并就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为我们正确对待历史文化遗产、将其与城乡发展更好融合指明了方向。本期“文化圆桌”特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在城乡建设中,如何保护好历史遗存、守住文化根脉。
嘉宾:
杭侃(全国人大代表、云冈研究院院长)
王瑞霞(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青州市博物馆研究馆员)
徐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执委、开封城摞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六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
贺云翱(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
主持人:
韩洁(中国文化报记者)
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主持人: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简称《意见》)强调,要“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怎么理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这一概念内涵?提出这样的目标主要是针对解决什么样的现实问题?
○贺云翱:《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一体系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梁八柱”,需要重点做好保护对象体系的建设、管理和价值认知等工作,才能落实好各类对象的系统保护,讲述好城乡历史文化的中国故事,明确国—省—市三级联动的保护传承体系的框架层次。
○王瑞霞:《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们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理性认识、科学规划。对其体系建设,我认为应该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职能划分、资金统筹等方面真正做实做细、落实到位。
○杭侃: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乡基础建设,在此过程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乡建设、当地经济发展之间产生过一些矛盾,也进行过积极的探索。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就是要解决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意见》对保护传承体系的阐释中,把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型遗产作为“主体和依托”,而不单是单体的建筑或遗址。这反映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学界的一个趋势,即从对单体的重视,到对整体的重视。这是一种价值认知上的突破。单体建筑或遗址的价值要在一个整体的环境中才能充分体现,有时每一个单体或许不够突出,但多个单体聚合形成的聚落、环境或谱系却独具价值。
此外,“有机整体”的提法也很重要。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同时间段形成的各种类型的遗产在形成的过程中本就是一体的。目前,我们遵照一种分类观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同时说明,未来有对它们进行进一步整合的必要。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保护方式上的突破。
主持人: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向现代化迈进,如何平衡好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各地都面临的新课题。当前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如何?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如何加以改进?
○徐晓:近年来,我国着力推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城乡建设普遍遵循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区开发经验,提倡由车行交通尺度、大型公共空间、密集高层建筑形成的城市空间。此类空间成功激活了城市经济发展等效能,但却影响了城市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是增强城市特色的基本保障。为此,一要重视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评估和阐释,认识城市价值,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二要梳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要建立城市文化展示体系,讲好城市的文化故事;四要严格做好城市建设的管控,保护好城市独特的形态,防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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